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20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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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附民字第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204號原告 洪慧娟 被告蔡欣上列被告因111年度上訴字第4721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吳勇毅法官林呈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于誠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