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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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交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過失重傷害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號原告 王麗雲 訴訟代理人 王朝森 被告 楊萃仁
小蜂鳥國際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少勤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8號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秋宜
法官王令冠法官曾正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馨慧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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