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審附民字第5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附民字第582號原告 林美燕 被告 李侑倫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審訴字第2550、2808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程克琳
法官劉俊源法官王星富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思辰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