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審附民字第8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809號112年度審附民字第810號112年度審附民字第811號原告 李敬偉 送達代收人 孫于涵
洪慧娟 曾信閎 被告 王立昌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審簡字第217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書雯
法官林鈺珍法官翁毓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陽雅涵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