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附民上字第3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附民上字第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上字第32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芳玲 被上訴人即被告 柯靜君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454號,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聲明及陳述,均引用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上訴狀」之記載(如附件一)。被上訴人答辯聲明及陳述,則引用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答辯狀」之記載(如附件二)。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上訴人被訴傷害之刑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訴字第588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刑事判決而提起上訴後,已經本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974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原審依據上述規定,以判決駁回上訴人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並無不合。上訴人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為不當,請求判決如其上訴聲明,核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中和
法官任森銓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
書記官陳雅芳附件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上訴狀)附件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答辯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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