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丁○○
國民甲○○
國民丙○○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14日
刑事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陳玉聰
法官洪挺梧法官郭妙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秋明中華民國98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