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294號原告樺威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臺中縣和平鄉公所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286,83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53,37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2,871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中華民國98年9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堯讚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1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