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295號原告華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705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193,14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42,5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2,0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8年9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炫中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1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