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4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4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41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標準財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嘉駿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月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陸仟捌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捌仟柒佰捌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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