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69號聲請人 游信興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488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488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於民國113年1月8日、113年3月18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二、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開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3項、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修正說明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為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488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之原告,因筆錄僅記要旨,非能表示全部概況,故聲請自費交付民國113年1月8日、113年3月18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核對,以利了解訴訟過程以維權益等語,已敘明其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與上開規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併諭知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書記官陳俞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