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88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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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88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8817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謝孝晴 債務人 陳景旭 即 蔣怡屏 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自被繼承人蔣怡屏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零肆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暨分期遲延手續費捌拾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蔡松儒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