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7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69號上訴人即原告原頂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青雲 被上訴人即被告 黃繻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7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76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05,732元(計算式:3,145,732-840,000=2,305,732),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8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書記官陳俞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