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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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99號原告 李謝喜美 訴訟代理人 李靖亷 上列原告與被告來亞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原告於起訴狀雖記載 柯風朋 為法定代理人,惟柯風朋任期於其起訴前即110年12月31日已終止(見本院卷第33頁),當難率認被告業經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進行本件訴訟,本院於111年8月4日言詞辯論期日就此請原告表示意見後,原告迄今遲未補正,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0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如原告於30日內補正有事實上困難,請於補正期限屆滿前具狀向本院陳明,俾供本院審酌處理,併予敘明。
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6日
書記官呂伊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