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8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原告 劉永曾 住○○市○區○○街0段000巷0號之3四樓前原告與被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4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3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0,305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
書記官蕭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