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8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8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8313號債權人 張律雄 上列債權人張律雄因與債務人 余順權 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張律雄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 余楊宝雀 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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