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監宣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監宣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監宣字第139號聲請人彰化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魏明谷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程序終結。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4年6月3日聲請對相對人 曾金英 (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監護宣告。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相對人曾金英於104年6月28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規定,應裁定終結本件程序。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楹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8月3日
書記官許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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