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審易字第14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審易字第143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丙松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1603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簡字第3648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許丙松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2年5月21日7時44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全聯福利中心新興復興一店前,徒手開啟告訴人 李文忠 所有停放上揭處所未上鎖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小貨車車門,竊取告訴人放置黑色背包內之現金約新臺幣800元,得手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離去。嗣告訴人發覺遭竊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循線查獲上情。因認被告上開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業於民國112年9月30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莊珮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
書記官陳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