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勞簡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簡字第29號上訴人臺灣牛角電影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陽國慶 訴訟代理人 王素淨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 陳孟杰 間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19萬6,181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
勞動法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
書記官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