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90號原告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勤豐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被告戊○○
丁○○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953,041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434,04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433,048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4份(繕本逕送被告)。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4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桂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4月18日
書記官黃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