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6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68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2號(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五年執聲字第三二四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四日以法矯字第○九五○○四四八八二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四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莊秋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莊玉惠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