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2號聲請人乙○○
A1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相對人甲○○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相對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5年9月3日起至民國85年10月2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未清償,為此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云云。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甲○○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經本院於民國96年1月4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債權證明文件,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1月11日寄存送達於臺南市警察局第六分局金華派出所,又於民國96年3月26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迄今所提出之協議書,仍無法證明確有聲請人所主張之債權存在,亦無法證明清償期已屆至,未盡表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
書記官何武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