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12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129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之13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32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6年4月1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張瑛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方秀貞中華民國96年4月1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處分標的物之處罰)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6000元以下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