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6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6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62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且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98年10月26日執行羈押,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經本院訊問後,認同條項第3款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1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曾佩琦
法官鍾堯航法官黃佩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柏名中華民國99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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