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3年度台聲字第9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聲字第9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收養關係不存在(收養無效)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九六二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謝滿足 訴訟代理人 郭睦萱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陳宏銘 間請求確認收養關係不存在(收養無效)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二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一○三年八月十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許澍林
法官葉勝利法官袁靜文法官鄭雅萍法官黃義豐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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