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3年度台聲字第9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聲字第9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九五四號聲請人國防部軍備局法定代理人 金壽豐 訴訟代理人 李志澄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 楊杜亞納 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九一七號、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九五○號、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一八四號及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三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拾萬元。
中華民國一○三年八月十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李慧兒法官阮富枝法官陳光秀法官彭昭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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