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3年度台聲字第9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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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聲字第9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九五九號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聲請人 陳勝宏
李慶成 上列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童樂曦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共新台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一○三年八月十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李彥文
法官簡清忠法官吳惠郁法官邱瑞祥法官沈方維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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