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聲字第9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保險金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九四六號聲請人 李輝煌 上列聲請人因 李彥緯 與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三年六月十九日本院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七三五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查聲請人李輝煌及第三人 羅大祥 、 李婉維 、 黃俊傑 、 廖寵動 、 蔡雄繼 均非原確定裁定之當事人,李輝煌對原確定裁定及羅大祥、李婉維、黃俊傑、廖寵動、蔡雄繼聲請再審,為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三年八月十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阮富枝法官陳光秀法官彭昭芬法官李慧兒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