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9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96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致誠 相對人即債務人 廖素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陸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