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258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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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25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簡字第258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威全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28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威全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筆記型電腦壹臺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前有多次竊盜經法院論罪科刑之犯行紀錄,仍不知悔改,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反企圖不勞而獲,再任意竊取告訴人所有之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殊非可取,且前案科刑之執行對其並無成效,其對刑罰反應力薄弱,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業工、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財物之價值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末查本件未扣案之筆記型電腦1臺,為被告犯罪所得之物,自應依法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薛植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徐蘭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石秉弘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2843號被告陳威全男3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現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台
北分監執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威全前因竊盜案件,一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簡字第58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審易字第24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嗣經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年度上易字第2613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三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簡字第73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嗣經上訴,將上開法院以107年度簡上字289號判決有期徒刑3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數罪,嗣經前開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民國107年12月25日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悛悔,其於108年7月12日12時18分許,騎乘 黃甜妹 遭竊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所涉此部分竊盜罪嫌,另案偵辦中)前往新北市○○區○○○路000號之全家便利超商新莊民和店購物時,適 黃中廷 將其所有之筆記型電腦1臺暫時放置在該便利商店鮮食臺上方,認有機可趁,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徒手竊取該筆記型電腦(價值新臺幣3萬5,000元),得手後旋即騎乘上開機車逃逸。嗣黃中廷發現前開筆記型電腦遭竊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現場監視錄影器畫面,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黃中廷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威全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黃中廷於警詢時指訴之情節相符,復據證人黃甜妹於警詢時證述綦詳,且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案發現場監視器拍翻拍照片2張及被告行竊後騎乘前開竊得機車逃逸之道路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4張等在卷可稽,堪認被告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又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大法官會議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至被告竊得之筆記型電腦1臺,為其犯罪所得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
檢察官薛植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