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交附民字第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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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交附民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92號原告 蘇盧素貞
蘇俊魁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建誌 律師被告 陳榮昌
大譽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志超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105年度交訴字第6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徐右家法官蔡牧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
書記官黃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