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全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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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全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全聲字第5號聲請人 魏伯東 (原名 魏佰東 )相對人 洪貴枝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之所謂「起訴」,係指依訴訟程序,提起訴訟,得以確定其私權之存在而取得給付之確定判決者而言,不問其訴訟為本訴、反訴、變更或追加之新訴均屬之,且不包括債權人依票據法第123條向法院聲請裁定而強制執行之情形(最高法院65年台抗字第44號判例、92年度台抗字第359號裁定、65年度第1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參照)。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之債權請求,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裁定(本院85年度裁全字第283號),並據以聲請強制執行(本院85年度執全字第290號)後,迄未起訴,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函附卷可稽,則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沈秀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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