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16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1655號債權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振澄 代理人 吳昇峰 債務人五龍營造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邱榮昆 人債務人 尤華蓁 債務人 邱琦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仟玖佰貳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11655號利息:
┌─────┬──────┬──────┬──────────────┐│本金│利息起算日│利率│違約金││││││├─────┼──────┼──────┼──────────────┤│新臺幣│自民國106年5│年息3.62%│暨自民國106年6月7日起至清償││4,800,000│月6日起至清││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元│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新臺幣│自民國106年5│年息4.2%│暨自民國106年6月7日起至清償││1,890,000│月6日起至清││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元│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新臺幣│自民國106年5│年息4.2%│暨自民國106年6月7日起至清償││3,150,000│月6日起至清││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元│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新臺幣│自民國106年5│年息3.62%│暨自民國106年6月7日起至清償││3,510,000│月6日起至清││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元│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新臺幣│自民國106年5│年息3.62%│暨自民國106年6月7日起至清償││5,850,000│月6日起至清││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元│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