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67號

原告 胡昶明

胡李芳花

訴訟代理人 李毓倫 律師

被告 林翔

鍀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凱淳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3年度審交訴字17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徐蘭萍

法官白光華

法官黃耀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宏宇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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