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亡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亡字第21號聲請人陳○德相對人即失蹤人陳○○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女,民國0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失蹤前籍設:花蓮縣○○鄉○○○○街○○○巷○號)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陳○○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陳○德之女即相對人陳○○於民國90年4月23日因落海不知去向,迄今音訊全無,生死不明,已逾7年,業經鈞院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鈞院宣告相對人死亡。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民法第8條第1項及家事事件法第155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各1件為證,並有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偵查隊查訪紀錄表、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及本院公示催告之新聞紙等件在卷可稽。此外,本院復依職權調取失蹤人之稅務明細、健保就醫紀錄、入出境資料、前案通緝查詢、電信門號等資料,均查無失蹤人自90年4月23日失蹤後之紀錄,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
四、本件相對人陳○○於90年4月23日失蹤,迄今音訊杳然,生死不明,已逾7年,業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今申報期屆滿,未據相對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而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父,對之為有身份上利害關係,依上揭規定,自得於相對人失蹤滿7年後,聲請對之為死亡宣告。又相對人自90年4月23日失蹤,是自失蹤開始計至97年4月23日為滿7年,依民法第9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推定該日下午12時為其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五、依家事事件法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育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書記官陳蓮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