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消債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聲字第8號聲請人 劉音禎 即 劉禧霓 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代理人 沈吉本 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理人 何新台 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劉音禎即劉禧霓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經鈞院以107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7號裁定准予免責,該裁定業已確定,爰依法向鈞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
107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7號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書記官蕭惟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