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09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09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0967號債權人中連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中連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星辰國際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中連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卷附支票、退票理由單及託運單影本所示,發票人、託運人(即債務人)為心辰企業社,與聲請狀所載債務人星辰國際有限公司不符,請具狀釋明債務人究為「心辰企業社」抑或為「星辰國際有限公司」?
二、請具狀釋明已依運送契約履行運送義務之情形。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
民事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
書記官莊福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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