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8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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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824號原告 陳明仁
陳弘武 陳志賢 被告 曾朝興
之1號1樓曾梧庭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之聲明。
二、苗栗縣○○鎮○○段761、763地號及苗豐段183地號等3筆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
二、被告等就每筆土地所承租之面積為多少平方公尺。中華民國101年1月3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曉君中華民國101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