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3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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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3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390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處罪刑確定,經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三四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三日十六時十分許回溯九十六小時內某時點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二○八號(偵查案號: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二二七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在案。因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予以減刑等語,且提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一份、上開案件判決書正本一件為證。
二、經本院審核上開相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將受刑人原所受宣告之刑減為二分之一,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美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