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審訴字第19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訴字第193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家齊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65
29、19068、22622、232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許家齊因犯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業經辯論終結,惟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前開規定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程克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志忠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