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民秘聲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民秘聲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秘密保持命令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民秘聲字第42號聲請人翰林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彥良 代理人 呂紹凡 律師
潘皇維 律師 李佶穎 律師相對人 李岳霖 律師
陳銘仁 兼上一人代理人 王怡茜 律師
黃國益 律師相對人 李宏遠 兼上一人代理人 劉耀文 律師相對人 陳懷傑
陳兆嶸 兼上一人代理人 潘昀莉 律師相對人 魯英 㨗兼上一人代理人 周定邦 律師
張詒荌 律師相對人 徐立豪 兼上一人代理人 陳達德 律師相對人 簡志鴻 兼上一人代理人 楊宗儒 律師兼上一人複代理人 黃詠劭 律師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李京叡依民國110年12月8日修正公布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官潘曉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
書記官李建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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