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20號上訴人即原告 高玉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沈寶猜 間因本院102年度訴字第320號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2年11月29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23,77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書記官游士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