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訴字第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司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訴字第232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楊阿江、田哲榮、顏家欣、 黃美惠 等4人違反公司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第一審判決(103年度訴字第68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書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之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炳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雅云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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