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更(二)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重上更(二)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權利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上更㈡字第68號上訴人豐馥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家棟 訴訟代理人 李振生 律師被上訴人元利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建生 訴訟代理人 趙文銘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權利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3月9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9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純惠
法官陳秀貞法官徐福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書記官吳金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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