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股票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37號上訴人 郭洪斌
張欽賢 邱翰偉 被上訴人碩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青山 訴訟代理人 張仁龍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37號給付股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47,4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2,5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15日
民事庭法官王炳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慈郁中華民國100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