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7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7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7567號債權人宏閎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進發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宇豐金屬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積欠購買鋁鋅等數批貨款為由,聲請對債務人宇豐金屬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債權人未提出相關發票、收據及未釋明請求利息依年利率百分之六之依據為何。經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2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系爭積欠貨款及請求利息依年利率百分之六之依據,該裁定於110年6月23日送達債權人,債權人迄未補正,依前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7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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