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簡字第4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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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士簡字第474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楊進銘 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關於本院向原告溢收之訴訟
費用,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一日向原告溢收之訴訟費用新台幣貳
仟捌佰陸拾元,應返還原告。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27,300元,有
原告提出之96年房屋稅繳款書影本2件在卷足佐,因此,原
告應繳納之訴訟費用為3,530元,經查,原告於起訴時共繳
納訴訟費用6,390元,有收據1件附卷可佐,足見本院向原
告溢收訴訟費用2,860元,本院爰按前揭條文規定,依原告
聲請,將上開溢收之2,860元裁定返還原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