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補字第239號
原 告 乙○○○○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60,
9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尹 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文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