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18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聲字第18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聲字第183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丁○○丙○○上列聲請人因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9年度聲沒字第2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四色牌壹副及新臺幣壹仟壹佰貳拾伍元均沒收。
理由
一、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6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甲○○、丁○○、丙○○涉犯賭博罪嫌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7965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然該案中扣案之四色牌1副及賭資新台幣1,125元,分別為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之財物,爰聲請依法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上開聲請,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9年3月24日所為99年度偵字第7965號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附卷可憑,本院認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2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
書記官陳展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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