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189號原告 莊智恆 訴訟代理人 邱英豪 律師被告 江金松 被告 江煥榮 被告 江睿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於起訴前聲請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遭駁回,乃逕行起訴,惟耕地租佃爭議案件由當事人逕行起訴者,不問是否基於聲請調解調處為該管耕地租佃委員會駁回或雖經調解調處而拒不移送法院均不能免征裁判費用(最高法院57年度第5次民庭庭長會議紀錄、57年台抗字第614號判例意旨可為參照)。所謂「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指當事人間本於耕地租佃關係而發生之爭議事件而言,如原告於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將該爭議事件移送法院後,主張本於其他法律關係為訴訟標的者,即無適用上開規定免收裁判費用之餘地。是原告主張本件應免徵裁判費用云云,尚難憑採。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10,820元(即桃園市○鎮區○○段○○○○○號土地之公告現值,計算式為:921.1㎡×6,200元/㎡=5,710,8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6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游智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書記官李韋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