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5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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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547號債權人 陳桂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茂青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原因事實中關於「債務人林茂青竊取債權人陳桂秋所
有金冠牌藍芽喇叭8顆、美好牌藍芽喇叭3顆,價值合計7,350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因與狀附本院108年中簡字第1109號判決附表編號3陳桂秋所有金冠牌藍芽喇叭5顆,合計3,250元不相符)。
㈡確認請求金額7,350元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書記官賴日添